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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曙光、许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曙光,许相新,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864号申请人:韩曙光,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许相新,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王彬,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许相新之妻。申请人韩曙光诉被申请人许相新、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韩曙光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