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童继新与沈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继新,沈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65号原告:童继新,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沈韶华,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化市。原告童继新诉被告沈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童继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童继新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