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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开明与杨秀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明,杨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708号申请执行人:何开明,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杨秀洪,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何开明与杨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秀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4500元及自2014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2元、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