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登荣与被告浙江心怡科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荣,浙江心怡科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784号原告:李登荣,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1×××××77。被告:浙江心怡科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H。原告李登荣与被告浙江心怡科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依法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李登荣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