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洪彩与孟磊、司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彩,孟磊,司宝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44号原告:王洪彩,男,192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胡飞,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磊,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司宝珠,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A区3号楼802、8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5472188J,负责人:王众。原告王洪彩诉被告孟磊、司宝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彩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洪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洪彩负担。审判员 朱贝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