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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佳政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政,刘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49号原告:张佳政,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张佳政与被告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佳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佳政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