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佳政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政,刘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49号原告:张佳政,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张佳政与被告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佳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佳政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