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2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治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谷家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319-1号原告:张治利,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大专文化,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大街与胜利路交汇处。负责人:冯强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解放路广场南五月花酒吧北侧。负责人:胡文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丹丹,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家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利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谷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广江(本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已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张治利与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谷家伟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宏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