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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庆德、阮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阮宏梅,阮宏琼,丁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2302、B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820333(1-1)。法定代表人:潘绪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德,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阮宏梅,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宏琼,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丁小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庆德、阮宏梅、阮宏琼、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利息82333元(以250000元,按每月2%,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止)诉讼费855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13元,合计3459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庆德、阮宏梅、阮宏琼、丁小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459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