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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与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91号。代表人:孙策,行长。被执行人:曹鸿雁,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工业二道街东直小区2栋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曹春艳,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工业二道街东直小区2栋4单元7楼2号。被执行人:佟佑,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单元6层2号。被执行人:刘清和,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单元6层2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和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外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