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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吴仲安,黄路,李秋华,刘军,张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投资人:雷章艳。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章艳,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娟,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志明,该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仲安,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黄路,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审被告:李秋华,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刘军,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审被告:张捷,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仲安、黄路、李秋华、刘军、张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以二者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95元,减半收取4647.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负担。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索酒吧、雷章艳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295元,多交的4647.50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美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