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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贵久与陈宝林、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久,陈宝林,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443号原告:李贵久,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啜姗,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林,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杨旭,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负责人:杨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萍,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久诉被告陈宝林、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医疗尚未终结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医疗尚未终结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贵久撤回对被告陈宝林、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二、诉讼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贵久负担。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