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宝宪、李丽娜与李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宪,李丽娜,李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宪,男,61岁。申请执行人李丽娜,男,34岁。被执行人李兴东,男,54岁。本院在执行李宝宪、李丽娜申请执行李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1998)友庆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宪、李丽娜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友庆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