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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贺云松、贺晓君与王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松,贺晓君,王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967号原告:贺云松(曾用名:贺晓平)。原告:贺晓君。被告:王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松、原告贺晓君与被告王淳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松、原告贺晓君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云松、原告贺晓君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