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贺云松、贺晓君与王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松,贺晓君,王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967号原告:贺云松(曾用名:贺晓平)。原告:贺晓君。被告:王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松、原告贺晓君与被告王淳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松、原告贺晓君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云松、原告贺晓君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