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736、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勇、崔红梅等与周长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崔红梅,庄海霞,周长成,吴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736、1737号原告:周勇,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市中区。原告:崔红梅,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庄海霞,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市中区。被告:周长成,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市中区。被告:吴成兰,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崔红梅、庄海霞与被告周长成、吴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振兴北路70号枣庄供应处生活区10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被告位于盛北商贸城A区10号楼1、2、17、18号商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