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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蒋长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春,郯城县人民政府,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2行初22号原告蒋长春。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徐琦.原告蒋长春不服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37132205204000193J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淑苔审 判 员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房春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