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蒋长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春,郯城县人民政府,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2行初22号原告蒋长春。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徐琦.原告蒋长春不服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37132205204000193J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淑苔审 判 员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房春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