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段克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74号被执行人段克喜,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天津市滨海新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被执行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克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3年4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34号案件罚金部分的执行。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