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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湖南乐天然果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湖南乐天然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志斌,局长。被执行人湖南乐天然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珏。本院在执行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湖南乐天然果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40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40000元,未受偿4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6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伍昌(代)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098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志斌,局长。被执行人湖南乐天然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珏。本院在执行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湖南乐天然果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40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40000元,未受偿4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6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焱焱执行员张建平执行员徐涛二O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书记员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