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赵羚彤、彭子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羚彤,彭子新,梁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保30号申请人赵羚彤,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彭子新,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梁艳红,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申请人赵羚彤依据生效的(2017)桂1481民初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子新、梁艳红共有的位于凭祥市××路××狮子××单元××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赵羚彤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羚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子新、梁艳红共有的位于凭祥市狮子山路122号狮子苑2栋A单元1102号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建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玉军书 记 员 陈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