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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惠万家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惠万家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惠万家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号。经营者林贤午。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惠万家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由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霞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