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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柴健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健,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61号原告:柴健,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法定代表人:蔡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柴健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柴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