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26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2657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薛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薛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26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29999-4,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龙腾路2号。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为明,男,汉族,1957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薛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武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款168979.3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为明所有的苏J×××××小型汽车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65200元,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及查询,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