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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与赖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赖家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780号原告: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发路口305道边(北峰加油站正对面)。经营者:蔡秀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家发,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与被告赖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以赖家发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以赖家发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丰泽区北峰秀钗五金文具店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