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龙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107号原告:龙超,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所在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负责人:韩爱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川,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龙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超负担。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