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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新4002民初2787号索临凤诉齐向云合同纠纷.doc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临凤,齐向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787号原告:索临凤,住伊宁市。被告:齐向云,住伊宁县。原告索临凤诉被告齐向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索临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索临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