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想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4执180号李想:你与潘承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404执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承红于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潘承红65269元;(1)支付本案执行费879元。孟凡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