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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伟雄、王丽丽等与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雄,王丽丽,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22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彭伟雄,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反诉被告):王丽丽,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林富志,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荷欣,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彭伟雄、王丽丽与被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丽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