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新泰与王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泰,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泰,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3121元(含执行费125元)。本案已执行标的3125元,未执行标的99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私下向申请执行人赵新泰支付执行款3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赵新泰与被执行人王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