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雪松与李勇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松,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民初983号原告:邓雪松,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李勇,男,其他不详。邓雪松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李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雪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勇返还借款本金41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6年3月10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邓雪松与李勇是姻亲关系。2013年12月2日,李勇找到邓雪松的母亲,说着急用钱让帮忙筹措一部分钱,李勇先后向邓雪松借款55万元。2015年9月偿还借款14万元。借款时口头约定按照2分利支付利息,并且支付了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份,共计16个月的利息。2016年3月10日,李勇为邓雪松后补了41万元的借据。李勇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起,李勇陆续向邓雪松借款55万元,已偿还14万元,尚欠41万元至今未偿还,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邓雪松围绕诉讼请求出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10日,落款人为李勇的借据为原件,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与到庭的证人张桂萍、张龙利的证言、邓雪松的陈述相一致,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邓雪松与李勇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李勇应当返还尚欠邓雪松的41万元借款,并按照约定按照月利率2%向邓雪松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邓雪松借款本金41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6年3月10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951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勇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刘 龙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