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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青岛新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德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德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无锡德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德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939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已将无锡德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房屋、土地、车辆无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存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住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顺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