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明泽丽湾店、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明泽丽湾店,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武汉康美斯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明泽丽湾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幢102号。负责人:王娟,该店经理。被告: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工业园11号地。法定代表人:梁荣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康美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幢102号。法定代表人:刘革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明泽丽湾店、湖北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武汉康美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因此,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