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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芝运、闫月美与江苏省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运,闫月美,江苏省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22行初9号原告张芝运,男,194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江苏省沛县。原告闫月美,女,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姗姗,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静,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省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龙固镇龙飞大街。法定代表人石怀涛,镇长。出庭负责人封野,该镇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洋,沛县龙固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芝运、闫月美诉被告江苏省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芝运、闫月美以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芝运、闫月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处分其权利,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芝运、闫月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芝运、闫月美负担。审 判 长  王诗玥审 判 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张成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