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华光辉与曹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光辉,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华光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曹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光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22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