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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莫某1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刑初65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1,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9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至2013年底期间,苏某1(已判刑)号召、组织莫某2、苏某2、苏某3(均已判刑)、苏某4、莫某1、苏某5等人在新兴县稔村镇布辰村委红阳村***商店后面一空地处,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开设赌场,每次邀约、吸引有20到30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莫某1于2011年农历年底期间以及2012年农历年底期间,以每天五十元至一百元“工资”酬劳在该赌场参与看风工作共约一个月,获利约一千多元。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莫某1于2016年8月19日主动到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莫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同案人苏某4、苏某2、苏某5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符某某、谭某某、付某某、区某某、苏某6、苏某7、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被告人莫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1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莫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莫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1的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莫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莫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