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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广庆、韩利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庆,韩利萍,姜磊,姜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吴广庆,男。申请执行人韩利萍,女。被执行人姜磊,男。被执行人姜国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广庆、韩利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磊、姜国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397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磊、姜国昌主动履行义务10000元,余款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克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