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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918号之一原告: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公司员工。被告:董某,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儒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