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青与但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但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195号原告:田青,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勇,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洪超,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与被告但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田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