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桂祥与陈喜喜、白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祥,陈喜喜,白换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祥,男,1965年0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陈喜喜,男,1974年08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白换换,女,1977年08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吴桂祥与陈喜喜、白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喜喜、白换换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府执字第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