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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桂祥与陈喜喜、白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祥,陈喜喜,白换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祥,男,1965年0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陈喜喜,男,1974年08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白换换,女,1977年08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吴桂祥与陈喜喜、白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喜喜、白换换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府执字第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