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与王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王鹰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小柳工业园柳州北路21号D02-B幢。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鹰,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伟,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系王鹰妹夫。上诉人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鹰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毅海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满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