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与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东纬服装厂,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370号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水西门转盘锦榕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江国东,厂长。被告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38号新朝阳商务大厦B1312-1316号。法定代表人许震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与被告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明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