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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彭维平与龚远洪、龚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维平,龚远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463-1号申请人:彭维平,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龚远洪,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人彭维平诉龚小兰、被申请人龚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川031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龚远洪所有的的房屋(房权证号为2013050806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维平诉龚小兰、被申请人龚远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龚远洪所有的坐落在自贡市沿滩区龙湖远达社区远达.龙湖郡41栋3-5-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050806053)的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彭维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