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涛与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成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涛,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成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528号之一原告:唐涛,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章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代学,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少农,公司员工。被告:成都鑫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邱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青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郭,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涛与被告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成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涛在立案时以经济困难为由本院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准予唐涛缓交诉讼费40125元。缓交期限届满后,本院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在2017年5月10日前预交,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