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发启与吴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启,吴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049号原告:林发启,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金乙,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发启与被告吴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林发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吴金乙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要求吴金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金乙因生意缺乏资金分别于2016年8月14日、8月19日两次向林发启借款合计16000元,有吴金乙出具的借条为凭。嗣后,经催讨,吴金乙均未能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姓名、法律事实等。本案中,林发启以“吴金乙”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与户籍信息系统查到的“吴金壹”的名字不符,属于被告不明确,即林发启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发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给林发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