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马玉成与徐静牟其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成,徐静,牟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成,男,生于1961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徐静,女,生于1981年7月30日,汉族,住忠县。被执行人牟其军,男,生于1980年12月21日,汉族,住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静、牟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因被执行人徐静在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本院其它案件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