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晓基与岑家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晓基,岑家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809号原告:韦晓基,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家双,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韦晓基与被告岑家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韦晓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款,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晓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裕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