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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丙辰、刘春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丙辰,刘春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丙辰,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田,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上诉人郭丙辰因与被上诉人刘春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高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案也应当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高唐县大张水库综合开发协议》,实为水库清淤工程,系水库工程的一部分,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山东省高唐县,故本案应由高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