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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50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0日,陕西汉阴县人。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汉阴县人。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