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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捷、黄惠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捷,黄惠萍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255号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7号第四层4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62491T。法定代表人:郑福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涛、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捷,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惠萍,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捷、黄惠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