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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文明与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明,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160号原告韩文明,男,1935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小红,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系原告韩文明的女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地址:王和镇西沟村。法定代表人史红兵,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仰恭,男,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韩文明诉被告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文明于2017年5月11日以对本案再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明诉被告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文明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