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文明与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明,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160号原告韩文明,男,1935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小红,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系原告韩文明的女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地址:王和镇西沟村。法定代表人史红兵,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仰恭,男,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韩文明诉被告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文明于2017年5月11日以对本案再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明诉被告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文明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