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XX燕与艾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燕,艾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号申请执行人XX燕。被申请执行人艾顺林。申请执行人陈玉燕于2017年1月3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22574.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徐向林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伯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