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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财保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窦明志与曹量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财保1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窦明志,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曹量,男,汉族,住吉林市。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窦明志以被申请人曹量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曹量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曹量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255号鸿博温馨花园X号住宅X幢X室房屋的查封,房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杨